一、依據教育部99年10月1日台人(二)字第0990146384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、「臺灣地區公務
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」(以下簡稱「公務員赴
陸許可辦法」)、「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
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「作業
要點」),就公務員申請赴大陸事宜之規範,赴大陸事由尚未包括
進修,依「公務員赴陸許可辦法」及「作業要點」第3條(點)規定
,本辦法(要點)所稱公務員,係指「公務員服務法」第24條規定之
人員;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,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,就
其兼任之行政職務,則有「公務員服務法」之適用。
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,係同時兼任該校行政職務,赴大陸應依上
開規定(含赴大陸事由及申請程序)辦理赴大陸相關事宜。
三、政府目前積極研議開放採認大陸學歷政策,並擬適度採認部分
大陸高校學歷,惟鑑於國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幼稚園)教師量供
過於求,以及衡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幼稚園)教師之職涯歷程(
包括養成、實習及檢定)及教師專業(包括進修及評鑑)等階段,另
依據該部於本(99)年2月4日預告之「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
法」修正草案第7條即明訂「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,不得以
該學歷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審查及教師資格取
得」,據此立法精神及教師職涯歷程之一貫性,中小學及幼稚園教
師進修後之專業成長能量亦將運用於教學現場,爰其留職停薪至大
陸進修不宜驟予開放。另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
,留職停薪進修、研究,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
學或業務需要,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
之進修、研究。基於上述教師職涯發展一貫性之精神,中小學及幼
稚園教師爰無教學或業務上需要留職停薪赴大陸進修。
四、嗣後類案,請確依前開函釋規定辦理。另前開教育部該函可至
屏東縣政府人事處網站http://www.pthg.gov.tw/planpop/index.aspx/公告資訊處下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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